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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版
收費標準
首頁醫療服務收費標準
門診健保各類身份收費標準
類別 門診 急診
掛號費 部份負擔 掛號費 部份負擔
一般民眾 80元 80元 150元 150元
65歲以上 20元 80元 150元 150元
殘障手冊 0元 50元 150元 50元
福保 0元 0元 150元 0元
榮民(未滿65歲者) 80元 0元 150元 0元
榮民(65歲以上者) 20元 0元 150元 0元
3歲以下兒童 80元 0元 150元 0元
職業災害 80元 0元 150元 0元
重大傷病(未滿65歲) 80元 0元 150元 0元
重大傷病(滿65歲以上者) 20元 0元 150元 0元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三次 0元 0元
合約機構 50元 80元 150元 150元
同一療程(第一天) 80元 80元
同一療程(第二天)65歲以下 80元 0元
持有轉診單 0元 50元 150元 50元
中醫 50元 50元
*藥品部份負擔另計、檢查檢驗部份負擔另計(111.05新
增見附表)
*門診部份負擔若有異動,以最新健保局公告為準。 *以上費用不含自費品項。
*持有重大傷病卡需看同一疾病才可免部份負擔。

【安心就醫有方法】
安心看病說仔細~越清楚越好!
正確用藥看仔細~認清標記才服藥!
檢查治療問仔細~不怕您問只怕您不問!
手術前要停看聽~確認無誤才安心!
健保藥品部份負擔(20%)
藥費 部份負擔(民眾加收) 藥費 部份負擔(民眾加收)
100元以下 0元 601-700元 120元
101-200元 20元 701-800元 140元
201-300元 40元 801-900元 160元
301-400元 60元 901-1000元 180元
401-500元 80元 1000元以上 200元
501-600元 100元
*藥品部份負擔若有異動,以最新健保局公告為準。
*以上費用不含自費品項。
戒菸口嚼錠需自負藥品部份負擔。
健保病人住院部份負擔
住院天數 部份負擔比率
急性病房 1-30日 10%
31-60日 20%
61日以上 30%
慢性病房 1-30日 5%
31-90日 10%
91-180日 20%
181日以上 30%
*患者出院14天(含)再次以同疾病(ICD-9-CM前三碼同)入住同一醫院者,其住院天應合併計算。
*住院基本費用係日計,住院日數自您入院當日算,出院當天不計。

【住院安心有法寶】
症狀描述說清楚、放心用藥免煩惱、檢查治療問明白、傷口變化要告知。
醫療團隊照護您,安心住院無煩憂。
申請証明書須知
項目 費用 申請人 必備文件
普通診斷書 100元 本人 身份證
死亡診斷書 100元(前三份免費) 配偶、直系親屬 配偶、直系親屬身份證及戶口名簿
就醫証明 0元 本人 身份證
兵役用診斷書 500元 本人 身份證
司法用診斷書 200元 本人 身份證
家暴驗傷診斷書 300元 本人 身份證
訴訟用診斷書 1500元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身份證、配偶或直系親屬身份證
勞農保殘障診斷書 600元 本人 身份證、勞保局表格及農民保險殘廢診斷書表格
費用明細表 50元 本人 健保卡、身份證
*非病患本人到院開立斷書時,受託人需持病人委託書及雙方證明文件。
*住院病患(家屬)欲申請診斷書時,請於住院或辦理出院時告知護理站。
*申請人為本人者應具備身份證正本及健保卡。
*申請人為代理人者應具備(1)病人身份證(2)代理人身份證正本(3)關係證明文件(4)委託同意書(載明委託意旨及範圍)。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證明文件不在健保給付項目內,申請人需自付所有費用。
*申請英文診斷書應檢附護照,並提供正確地址之英文翻譯。
病歷影印申請流程
申請方式 流程 收費標準 應備文件
診間醫師開立
(當日取件)
掛號

醫師開立
(確立範圍)
批價

1號櫃檯領取
基本工本費:200元(內含10張)
影印費:每張4元*N張
合計:200元+4元*N
本人申請:本人身份證
非本人申請:備本人身份證,
委託人身份證,委託同意書
1號櫃檯申請
(2個工作天)
1號櫃檯申請
(塡寫申請書)

查驗證件及確立申請範圍
批價

1號櫃檯領取(2個工作天)
基本工本費:200元(內含10張)
影印費:每張4元*N張
合計:200元+4元*N
郵寄:80元
合計:280元+4元*N
*非本人申請係指(1)法定代理人(2)配偶(3)三等親屬
*因病歷涉及病人隠私,上述程序係為保護病人。若有不便,敬請見諒
X光拷貝
一片光碟片酌收200元
其他自費項目
*依目前病況,不符合健保使用條件。
*病患或家屬自行要求,不符合健保使用條件。
*屬健保不給付範圍:預防接種、成藥、醫師指示用藥、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伙食費、救護車、各式診斷證明書、輪椅、柺杖等。
如您有任何疑問請洽櫃檯或電洽8967955轉111或112
健保不給付項目
名稱 單位 自費價
B型肝炎疫苗 400元
伙食費-早餐,以餐計 30元
伙食費-午.晚餐,以餐計 50元
診斷書-乙診,以張計 100元
收據明細-以張計 50元
診斷書-殘障,以張計 600元
診斷書-司法用,以張計 200元
診斷書-訴訟用,以張計 1500元
死亡診斷證明書(前3張不收費)
每加一張
100元
X光燒錄CD-ROM,以光碟片 200元
申請病歷複本,工本費
以份計(內含10張)
200元
申請病歷複本,影印費,以張計 4元
救護車隨車護士,以單程每小時計
(依彰化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自治條例收取)
小時 500元
救護車隨車醫師,以單程每小時計
(依彰化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自治條例收取)
小時 1200元
救護車費,依彰化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自治條例收取
(里程計+基本費)
來回里程
機車體檢,以次計 100元
汽車體檢,以次計
60歲以上審驗體檢
75歲以上認知功能檢測
75歲以上換照體檢
120元
570元
200元
150元
一般勞工體檢,以次計 新進 900元
在職1000元
供膳體檢,以次計 900元
地區醫院收取金額如下
檢驗檢查費用 應自行負擔費用
500元以下 0元
501~600元 50元
601~700元 60元
701~800元 70元
801~900元 80元
901~1000元 90元
1001元以上 100元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  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指定用藥。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扙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第四十一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險給付:
一、依其他社會保險法令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病情申請住院診療者。
二、住院診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不出院者,其繼續住院之費用。
三、經保險人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需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四、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